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福州市长乐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具备陈列烟草制品的独立销售展柜,以及可存放烟草制品的独立货柜;应具备必要的经营区域,其中烟草制品和食杂类经营区域面积应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福州市长乐区范围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以及重新申领。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制订遵循坚持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优化布局、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五条 城区、乡镇主要街道(城区、乡镇主要街道的界定详见附表1)的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下列合理布局条件:
(一)路幅宽度10米以下的街道,新设零售点与已设最近零售点直线距离不少于25米;
(二)路幅宽度10米以上,或设有隔离栏、绿化带的街道,新设零售点与已设最近零售点同侧间距不少于25米。
有固定建筑物隔断人流和视野的已设最近零售点,以及根据本规划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距离测量的有效参照。
第六条 以下区域、场所不受布局间距限制,但应根据人口数量、住(商)户数量、面积等因素规划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并按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非乡镇所在地的行政村、自然村、工业园区等,按实际人口数量,300人以下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300人的按300人标准设置),每增加25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原则上新增零售点不得与已有零售点并排相邻;
(二)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港口码头候车(船)室,按照室内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不足200平方米的按200平方米标准设置),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平方米可增设1个;
(三)封闭式住宅小区(不含沿街店面),按小区商品房数量,每20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综合型农贸、商贸、副食品交易市场,如金峰农贸市场(详见附图1)、漳港农贸市场(详见附图2)等,按照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商户数量,每50个商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按照商户数量,同一楼层内每50个商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六)工程工期在6个月以上、建设规模较大的施工工地,按照施工人员数量,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以满足工地施工人员卷烟消费需求为目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50人可增设1个。
第七条 以下特殊区域、场所、经营户,不受上述第五条和第六条布局标准限制:
(一)机场候机厅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
(二)全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特殊区域内设置的对内经营场所,如高速公路服务区、部队营区、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
(三)经营面积70平方米以上的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等零售业态经营户(包括符合上述业态、规模的连锁店);
(四)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KTV、酒吧等娱乐服务业态经营户;
(五)因经营主体发生变化而经营地址不变,重新申领零售许可证的;
(六)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提前申请变更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内,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门线任意点直线距离50米范围内;
(二)住宅或非住宅用房二楼及二楼以上,且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
(五)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已经公布或公告的区域;
(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专门经营建筑装潢、五金交电、药品及医疗器械、文化用品、邮电通信、报刊书籍、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游艺网吧、彩票销售、洗涤、房屋中介、寄卖行、典当行或美容美发足浴等与食杂、饮食无关业务的经营场所;
(七)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
(八)一个经营场所(不仅限于一个门牌地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受布局标准限制的,按申请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申请受理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残疾人、烈属、低保户等社会特殊群体,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出具残疾证、烈属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可适当放宽条件。
除相关禁止性规定外,适用本规划第五条的,间距标准放宽50%;适用本规划第六条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办理。上述申请人须本人驻店经营,且一人只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城区、乡镇主要街道的界定由福州市长乐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人口流动、交通状况等因素进行不定期评价、调整,经公告后实施。
第十二条 路幅宽度是指道路横断面中各种用地宽度的总和,包括道路宽度、绿化带、步行道等。
测量“直线距离”或“同侧间距”时,以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和已设最近零售户两者出入口正中央为测量点。
第十三条 封闭式住宅小区是指设有门岗、院墙或其它隔离障碍的住宅小区。开放式小区、封闭式住宅小区毗邻或贯通外街道朝外经营的,一律按间距标准办理。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初等和学龄前教育的学校,也包含职业中学、中专等各类学校。进出通道是指供学生出入的校门。
第十五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以下”、“不少于”、“内”等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划由福州市长乐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划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原2019年12月31日公布的《福州市长乐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福州市长乐区烟草专卖局
2021年2月8日
附表1:福州市长乐区城区、乡镇主要街道界定范围
附图1:金峰农贸市场区域图(红色区域内为农贸市场受控范围)
附图2:漳港农贸市场区域图(红色区域内为农贸市场受控范围)
附表1
福州市长乐区城区、乡镇主要街道界定范围 |
||
序号 |
乡镇 |
乡镇街道范围 |
1 |
吴航街道 |
吴航路、南山路、郑和东路、郑和中路、航华路、三峰街、爱心路、解放路、东鹤路、建设路、胜利路、奎桥路、西洋中路、培青路、鳌山路、杨井路、和平街、民主街、河下街、西关街 |
2 |
航城街道 |
吴航路、南山路、龙景路、郑和西路、三峰西路、会堂路、广场路、爱心路、西洋南路、西洋北路、朝阳路、江莲路、大同路、航筹路、、榕航东路、榕航西路 |
3 |
首占镇 |
凯歌路、和谐路、海峡路、会堂路、西洋路、永荣支路、振铎路、前街路、新明路、 |
4 |
营前街道 |
新兴路、营中路、东街路、新街路、滨江路、江乾路、 |
5 |
玉田镇 |
新街路、万侯街、 |
6 |
罗联乡 |
吴村 |
7 |
猴屿乡 |
无 |
8 |
金峰镇 |
胪峰大道(金港路口到塘下路口),金林路、建设路,振兴路,星光大道,金峰村(主干道)、六林村(主干道),三星村(主干道)(金峰农贸市场受控范围详见地图红圈) |
9 |
漳港街道 |
漳港村(裕丰路)、漳光村(大众路)、漳港社区、漳光居(漳港农贸市场受控范围详见地图红圈) |
10 |
湖南镇 |
湖南社区、 |
11 |
潭头镇 |
潭头村(建设路)、菊潭村、朱熹街,201省道(霞江段) |
12 |
文岭镇 |
郑朱村、文岭村(金峰到梅花主干道郑朱村、文岭村路段) |
13 |
梅花镇 |
鹤峰路、海滨路、梅滨路、818路 |
14 |
鹤上镇 |
主干道鹤梅线(鲤鱼山工业区至长乐区鹤上卫生院) |
15 |
古槐镇 |
古槐中街 |
16 |
江田街道 |
滨西一路、滨东一路、江滨大道、江田广场、江田旧街 |
17 |
文武砂镇 |
义新街北 |
18 |
松下镇 |
融鹤线(首祉村段) |
附图1:金峰农贸市场区域图(红色区域内为农贸市场受控范围)
附图2:漳港农贸市场区域图(红色区域内为农贸市场受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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