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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福州市长乐区测绘机构备案的公告
来源:长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01-18 17:26 浏览量: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政办〔201934号)文件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申报办理建设许可涉及的各项审批,根据《福建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实施方案》(闽自然资发〔2019118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995号),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对从事我区日常测绘业务的测绘机构进行重新备案,现将相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长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建立日常测绘单位登记备案库,每年对测绘单位进行一次备案并予以公告,方便业主选择测绘单位。

二、参加备案的测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取得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载明具有相关资质的《测绘资质证书》;

2、具有与测绘资质业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

3、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4、在长乐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参加备案的测绘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长乐区日常测绘单位登记表》;

2、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等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4、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劳务合同及社保证明、资格证书等证明;

5、非法定代表人申请须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

6、设备仪器检定证书;

7、固定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提交材料需加盖公章并扫描电子版提交。

三、测绘成果汇交要求

1、测绘机构在提交测绘成果报告后,应将电子版成果数据(含测绘合同)汇交至测绘主管部门,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之前向测绘主管部门报送本季度测绘成果目录。

2、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测绘成果质量水平,以半年为周期,抽取测绘机构和项目,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3、 检查结果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暂停其承接测绘业务一年;年度内2次检查不合格的,扩大检查范围,对其在年度内承担的所有测绘业务进行全面检查,并暂停其承接业务2年;若达到3次的,将其从测绘机构名单中删除。测绘机构对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涉嫌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其承担测绘工作资格,建设项目业主涉嫌强迫测绘机构弄虚作假的,经查实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未尽事宜参照《福建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实施方案》(闽自然资发〔2019118号)文件要求。

备案地点:福州市长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3303

备案时间:2021118日至2021129

联系人:陈 芳         联系电话:0591-28817319

  此告

附:《长乐区日常测绘单位登记表》

 

福州市长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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