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福州市纪委监委指定,福州市长乐区纪委监委对连江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海防大队负责人、一级警长李晶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涉嫌受贿犯罪。
李晶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福州市连江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中共福州市连江县委批准,决定给予李晶开除党籍、公职处分;福州市长乐区监委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