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查事项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二、抽查范围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双随机”抽查机制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我区已录入福建省生态云环境监察执法系统内的重点排污企业、特殊污染企业、一般排污企业作为抽查对象范围。
由于福建省环境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目前尚未建设完善,执法大队将根据信息库建设进度及《福建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建设方案(试行)》要求,逐步完善排污企业入库工作。
三、抽查比例和频次
每季度对重点排污企业、特殊污染企业、一般排污企业开展一次“双随机”抽查工作,其中:
1、重点排污单位抽查比例: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
2、一般排污单位抽查比例:按照在岗在编的一线环境执法检查人员数量与被抽查单位数量1:10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3、特殊污染企业:每季度对本行政区内特殊污染企业抽查10%。
四、抽查执法人员
根据福建省生态云环境监察执法系统内人员名单,从大队在编、在岗的一线环境执法人员中抽取。
五、抽查方式
执法大队与局办公室一同,使用福建省生态云环境监察执法系统开展“双随机”抽取工作,确定每季度抽查对象和抽查人员,由抽查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六、工作要求
1、环境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现场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对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程序报告并依法进行处理。现场抽查工作结束后,实施抽查的环保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填报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
2、在每个季度随机抽查结束后10日内,将有关情况归纳汇总存档;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将随机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开。
3、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单位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违反保密制度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本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或收回环境监察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福州市长乐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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