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19日
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福州实施强省会战略的若干意见》和《福州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方案》,全面提升全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与服务的综合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福州市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和现代化国际城市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由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市财政局组织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和扶持企事业和个人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与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方针政策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和发布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评审。
第二章 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第五条 产业专利导航资助。开展市级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每项资助不超过30万元,每年立项不超过2项。同一项目不得同时享受省级和市级资助。
第六条 高价值专利组合资助。培育福州市高价值专利组合,每项资助10万元,每年培育不超过20项。
第三章 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第七条 专利奖评审。福州市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设金奖、银奖、优秀奖,对获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每届评审不超过30项。
对经福州市推荐,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八条 专利与标准融合奖励。对专利技术融入国际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或国家标准的专利,每件专利给予其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个专利权人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促进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
第九条 专利保险保费补贴。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5万元。同一项目不得同时享受省级和市级补贴。
第十条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协作专家补助。对专家协助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纠纷调解、侵权判定等工作的报酬,参照有关专家评审咨询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违法举报奖励。对举报知识产权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的奖励,按照《福州市知识产权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五章 促进知识产权高水平服务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贯标资助。深化“知识产权贯标+专利导航”双培育模式,对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再认证)并开展专利导航(合同金额不低于8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未开展专利导航或专利导航验收未通过的,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再认证)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同一单位只资助一次。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奖励。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年评审一次,对新评为市、省、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同年获评多个的,只奖励一次。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通过复核的,给予5万元奖励。
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按市、省、国家级逐级培育,非逐级培育获评的,不给予奖励。原评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可申报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不再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补助。对经福州市推荐或备案,新入选或通过复核为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和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补助。同一单位只补助一次。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对立项的市级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每年立项不超过5项。同一项目不得同时享受省级和市级资助。
第十六条 两岸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激励。台湾居民在大陆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被专利代理机构聘用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按2万元/人标准给予该代理师一次性补贴。每人限补贴一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资助和奖励全数追回,并且3年内不予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须3年内(含3年)未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异常标注)和不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等相关失信信息(已信用修复或移出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榕政综〔2018〕210号)同时废止,其他扶持措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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