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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长乐区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关于拖拉机报废注销的公告
来源:长乐区农机站 2024-10-14 15:38 浏览量: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3号)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农机[2013]217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多功能拖拉机延期检验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农机[2013]272号)和《拖拉机禁用与报废》(GB/T16877-2008)中的规定,下列10台大中型拖拉机已达到规定的报废条件,严禁非法使用该拖拉机及相关牌证。请拖拉机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将机具送交合法、有资质的报废回收公司报废并到长乐区农机化发展中心办理有关报废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注销该拖拉机档案、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拖拉机所有人自负。(拖拉机所有人如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10日内带相关资料到长乐区农机化发展中心核对。)

特此通告!

附件:长乐区农机化发展中心2024年第六批注销报废拖拉机信息表

 

 

 

 

福州市长乐区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

202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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