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公示
日期:2024-11-14 08:30 浏览量:{{pvCount}}
来源:长乐区卫生健康局
序号 | 处罚类别 | 相对人名称 |
处罚(案件) 名称 |
地址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处罚决定 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备注 |
1 | 警告、罚款、没收。 | 福州市长乐区漳港吴长富中医综合诊所 | 使用未经注册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等案。 | 福州市长乐区漳港街道商行街257号。 | 医生罗小建(执业医师)于2024年8月13日为患者吴某某进行抗菌素(替硝唑)静脉输液治疗,诊疗费用118元;未按规定书写或保管患者吴瑞通的门诊病历;使用未注册登记的医生罗小建开展医疗执业活动,允许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夏侯利丹、王美琪开展护理活动,使用未授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生罗小建开具抗菌药物处方;超过登记诊疗科目范围开展医疗广告活动的行为。 | 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相关规定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及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2年版)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及福州自由裁量权FZ01WS-CF-0353的规处罚定;违反了《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及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2年版)的规定处罚;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及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2年版)的规定处罚;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处罚。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万陆千元(36000元);3、没收人民币壹百壹拾捌元(118元)的行政处罚。 | 2024.11.11 | 榕长卫医罚[2024]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