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公示
日期:2024-09-02 17:49 浏览量:{{pvCount}}
来源:长乐区卫生健康局
序号 | 处罚类别 | 相对人名称 | 处罚(案件)名称 | 地址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备注 |
1 | 没收医疗器械;罚款 | 陈小青 | 陈小青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案 |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首占镇和谐路99号泰禾红峪5座202室 | 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工作人员使用医疗美容仪器为患者开展脱毛医疗美容活动,并于2023年08月21日至2023年11月29日擅自联系工作人员为患者注射细胞再生针剂。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2年版)》予以处罚。 | 1、没收被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 2024.08.28 | 榕长卫医罚 【2024】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