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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公示

日期:2024-08-30 15:10 来源:长乐区卫生健康局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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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乐区卫生健康局

序号 处罚类别 相对人名称 处罚(案件)名称 地址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日期 决定书文号 备注
1 没收药品医疗器械;罚款 郑春 郑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福建省长乐市营前马头村二区92号 郑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未取得其本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于2024年05月15日至06月13日在福州市长乐区营前街道马头村一区111号开展诊疗活动。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2年版)的规定予以处罚。 1、没收被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药品医疗器械(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榕长卫医政保决【2024】6号));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2024.08.26 榕长卫医罚[202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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