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公示
日期:2024-08-30 15:10 浏览量:{{pvCount}}
来源:长乐区卫生健康局
序号 | 处罚类别 | 相对人名称 | 处罚(案件)名称 | 地址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备注 |
1 | 没收药品医疗器械;罚款 | 郑春 | 郑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 福建省长乐市营前马头村二区92号 | 郑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未取得其本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于2024年05月15日至06月13日在福州市长乐区营前街道马头村一区111号开展诊疗活动。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2年版)的规定予以处罚。 | 1、没收被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药品医疗器械(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榕长卫医政保决【2024】6号));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 2024.08.26 | 榕长卫医罚[2024]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