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惠企纾困政策 > 区级政策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关于打造东湖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01-02 15:24 浏览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福州市长乐区关于打造东湖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2023年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30日  

  福州市长乐区关于打造东湖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若干措施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6〕3号 )和《福州市“十四五”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榕政办〔2022〕31号)要求,为推进长乐区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建设,引导服务业集聚发展,特制定本措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生活性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并重发展。特别是重点补足滨海新城生活性服务业(如餐饮、娱乐、酒店、宾馆等)短板,以及将生产性服务业作为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重点发展现代金融服务、软件信息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科创服务、商务服务、文化创意服务、会展服务、节能环保服务等业态。

  第三条 坚持集聚发展。为适应长乐区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因地制宜引导生活性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集聚,以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为载体,打造服务业产业集群,提高服务业发展的协同效应。以东湖三创园为核心,打造长乐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示范区,简称“长乐区东湖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北至东湖一路、南至东湖三路、西至东湖路及环湖步道、东至壶江路。

  第四条 办公场所补贴政策。长乐区重点招引的现代服务业企业、规上(限上)商贸服务业企业租赁集聚区内办公场所给予前两年最高 30元/m2/月、第三年最高 15元/m2/月的租金补贴。具体按《福州市长乐区重点招引企业办公场所租金补贴办法》(长政办〔2022〕49号)执行。

  第五条 现代商贸业企业扶持。

  (一)符合条件的相关展会活动可按《福州市长乐区会展业促进管理办法》(长政办规〔2023〕6号)享受奖励。

  (二)按《福州市长乐区关于扶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版)》(长政办规〔2022〕13号)对集聚区内平台经济、大宗商品和人力资源企业进行奖励。

  (三)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按《福州市长乐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细则》(长政综〔2022〕24号)享受奖励。

  第六条 金融企业扶持。

  (一)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新入驻集聚区的①持股平台类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②股权投资企业的个人股东、③直接投资的个人股东在退出投资项目(含并购、回购、转让部分股权或出资份额)时,当年度合伙人或投资人的地方经济贡献合计达2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地方经济贡献的80%予以奖励给合伙人或投资人,奖励期5年。

  (三)新入驻集聚区的注册资本在5亿以上且为货币资本的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为并购等业务专门成立的项目子公司(具体由资管公司发函确认),可享受地方经济贡献60%的奖励,奖励期5年。

  (四)新入驻集聚区的其他金融公司,凡入库纳统之后,可享受地方经济贡献50%的奖励,奖励期5年。

  (五)新入驻企业工薪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在2万元以上的员工,可按其年度个人工薪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予以奖励给员工,奖励期5年。

  第七条 新增提升纳统扶持。对当年新增限上(规上)商贸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新增大个体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新增商业综合体和专业批发交易市场给予一次补助20万元。具体按《福州市长乐区推动限上(规上)商贸服务业企业“新增提升”行动方案》(长政办规〔2022〕6号)执行。

  第八条 夜色经济招商奖励。鼓励运营企业积极开展夜色经济业态招商,积极引入国内外知名连锁商业品牌,组织开展各类增场景、聚人气活动,不断完善集聚区夜市经济聚人气作用,对东湖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招商主体给予以下奖励措施:

  1.与国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企业签订2年以上不低于150平方米租赁面积的入驻协议,且实际投入运营的,按照30万元/家给予招商主体奖励。与国内知名品牌签订2年以上不低于100平方米租赁面积的入驻协议,且实际投入运营的,按照20万元/家给予招商主体奖励。与福州市知名餐饮连锁品牌、网红品牌签订2年以上不低于50平方米租赁面积入驻协议,且实际投入运营的,按照10万元/家给予招商主体奖励。

  国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国内知名品牌、福州市知名餐饮连锁品牌、网红品牌以东湖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招商目标库为准,由福州市长乐区商务局审核认定。

  2.招引租赁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的酒吧、音乐餐吧,并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且实际投入运营的,按照50万元/家给予招商主体奖励。

  3.招引租赁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儿童游乐项目、文化娱乐项目和水上娱乐项目,并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且实际投入运营的,按照10万元/家给予招商主体奖励。

  4.夜色经济街区每成功引进1个摊位(餐车)并签订1年以上入驻协议且实际投入运营的,按照每个摊位(餐车)1000元/月标准,予以招商主体补贴。

  5.夜色经济街区必须每周不少于3天安排驻点演艺,每天固定演艺时间不少于3小时,按5000元每周给予招商主体补贴。

  6.每月举办不少4场以“增场景、聚人气”为目的主题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文化展览、才艺表演、直播、人才夜市等,按照活动合同金额的50%给予招商主体补贴,单场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第八条中的招商主体奖励上限为500万元,从福州新区管委会给予的专项资金中支付,奖励对象为东湖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招商主体,每年一季度按实兑现一次。

  第九条 部门配合。属地乡镇负责协调区城建监察大队、区文旅局等部门对夜色经济街区(商圈)商业广告投放、商演活动等报批问题予以报备审批支持,协调长乐区城建监察大队、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拟新建外摆集装箱等商业设施进行备案并予以审批支持,对满足条件的商户在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方面予以办理支持。

  第十条 以上第五条至第七条政策,企业所享受奖补资金总和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的员工,落地补贴、租房补贴、购房补贴等奖补政策,具体按《福州市长乐区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来航就业创业的十条措施》(长政办规〔2022〕11 号)、《长乐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长委人才〔2023〕1号)执行。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一)享受上述奖励政策的企业、企业股东及个人股东必须依法诚信经营,若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及个人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措施规定的各项资金补贴和扶持措施,已享受奖励或补贴的,政府有权追回相关资金。享受租金补贴的企业、个人需承诺不得存在转租、转借行为。

  (二)本措施自2023 年9月1日起正式试行,试行期两年(2023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其中第四、五、七、十一条条款的有效期、申报路径和解释部门根据条款所依据的相关政策文件执行,其余条款由区商务局负责具体解释。

  (三)如企业同时符合省、市、区出台的同类扶持政策时,可择优但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