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关于加强产业工人
就业保障的八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相关部门:
《福州市长乐区关于加强产业工人就业保障的八条措施》已经区政府2022年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3日
福州市长乐区关于加强产业工人就业保障的八条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两稳一保一防”工作部署,扎实做好我区产业工人就业保障工作,鼓励和支持更多人员来航就业创业,促进产城人文融合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八条措施。
一、鼓励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企业自主或委托机构组织在岗职工(在本单位缴纳失业保险或养老保险)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且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培训20学时的,按5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培训40学时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补贴。(责任单位:区人社局、财政局)
二、加大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力度。鼓励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对取得技能类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证书等级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技能补贴。补贴标准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500元/人、初级工700元/人、中级工1000元/人、高级工1500元/人、技师2000元/人、高级技师3000元/人。(责任单位:区人社局、财政局)
三、加大产业工人引进工作奖励。中西部劳务输出地县(市、区)政府人社部门选定当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开展当地务工人员劳务协作输转,每年输转100人到长乐重点工业企业连续稳定就业3个月的,按300元/人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奖励,在同一企业连续稳定就业6个月的,再按300元/人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奖励,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后,到中西部劳务输出地有组织开展劳务协作的,奖励标准同上;我区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招用新增员工(社保在福州市首次参保),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照技能人才(中级技能证书及以上)800元/人,普通工500元/人标准予以企业补贴,每家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人社局、财政局)
四、实施高技能人才生活补助。对受聘于我区规上工业企业,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并参加社会保险满两年,且在2022年9月1日之后取得证书的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给予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高级技师1000元/月,技师500元/月,高级工300元/月,生活补助不超过36个月。(责任单位:区人社局、财政局)
五、实施产业工人租赁补贴。对2023年1月1日之后引进在我区就业的技能类产业工人,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3个月且落户的,租赁我区社会性住房的,分别按中级工(高级工)500元/月、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班毕业生800元/月、技师1200元/月、高级技师1500元/月给予租赁补贴,其中高级技师不受引进时间限制,租赁补贴不超过36个月。(责任单位:区人社局、住建局、公安局、财政局、总工会、不动产登记中心)
六、推行产业工人购房补贴。对在我区就业的技能类产业工人,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3个月且落户,首次在我区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分别按中级工(高级工)5万元、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班毕业生10万元、技师20万元、高级技师30万元给予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实际购房总价,并按年发放:第1年发放40%,第2年发放30%,第3年发放30%。(责任单位:区住建局、人社局、财政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七、鼓励龙头企业自建人才房。支持龙头企业采取单独或联合的方式,在工业(产业)园区周边建设配售型人才房出售给符合一定条件的产业工人,地块通过公开出让并采取“限地价、控房价、限售”等方式出让,以保障产业工人安居乐业。(责任单位:区资源规划局、住建局、人社局、工信局)
八、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按照“租户可负担、企业可持续”原则,由区属国企在工业(产业)园区周边以改建、新建等方式多方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面向产业工人招租,租金按照保障国企获得一定比例运营收益基础上,又较大幅度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标准的原则予以测算确定,并实行租金定期动态调整机制;对重点企业的工业用地项目(含已投产项目及新上项目),如确有增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调整“双控指标”(即工业<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由15%提高到30%),调整增加的部分应当全部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不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年限,不补缴土地价款,不重新约定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鼓励将工业(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集中起来,按照优化布局、合理配套的原则,由园区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区住建局、资源规划局、国资管理中心、航空城办)
以上八条措施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3年,由区人社局负责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出台实施细则,具体解释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与其他相关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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