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实习生 高硕
□ 本报通讯员 王晴晴
2月13日,75岁的王老太来到家附近的公园晨练,选择了一个座椅拉抻身体、左右摇摆锻炼,不料座椅突然翻倒,王老太随之倒地摔伤。经医院诊断,王老太的腰椎体骨折,并在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后经鉴定,王老太构成十级伤残。
王老太的家属找到公园管理者某公园设施养护公司,认为此次事故是由于公园座椅嵌入地面的部分生锈老化失修所致,某公园设施养护公司也未设立安全警示标识或提示,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园方则认为座椅仅用于乘坐而非锻炼,王老太因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而受伤,园方没有赔偿义务。王老太将某公园设施养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万余元。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公园座椅确实存在老化失修的情况,某公园设施养护公司未及时维修养护,根据民法典规定,可以认定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而王老太作为老年人,应对自身安全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本应预见公园座椅并非健身器材,借力锻炼存在一定危险性,但没有予以防范,这也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
据此,法院酌定某公园设施养护公司和王老太分别承担60%和40%的责任,某公园设施养护公司赔偿王老太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
法官庭后表示,案涉公园是免费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场所,为游客提供安全的休闲娱乐环境是公园的主要公共服务内容。公园管理方应当对入园游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日常应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对公园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修,避免“被忽视”的安全风险。游客应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游客行为规范,若不当使用公共设施,使自己陷入危险境地,也需承担自我损害的后果。
本案中,老人在晨练中借力座椅的行为并不属于正常使用座椅功能的范畴,而该座椅本身也存在老化失修问题,因此老人和公园设施养护公司均要为自己的失责“买单”。
(责任编辑:申洋)
(来源: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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