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1年1月,被告邱某与原告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邱某从2021年9月起至2023年7月止累计拖欠该公司物业管理费3261.4元。
邱某辩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拒绝交物业费。
法院审理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实际上是开发商没有履行完房屋买卖的合同义务,导致房子有缺陷,而非物业公司的问题,因此房屋质量有问题不能成为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邱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某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3261.4元人民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法官说法
房屋质量问题不能作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房屋买卖和物业服务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来解决开发商的问题。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交房时,各位业主一定要认真做好验房工作,如果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应当及时与开发商进行沟通,让开发商尽快进行维修处理,以免超出房屋质保期。物业公司也应当协助业主去联系开发商相关人员,有问题及时进行沟通,帮助化解矛盾。
(责任编辑:申洋)
(来源: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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