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房佳伟 陈亮亮
2019年9月,打算做餐饮生意的吴某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一商圈看中一间商铺,并与业主万某签订了为期7年的租赁合同,约定前两年支付固定房租,此后的房租随行就市。后吴某出资装修了该商铺。经过几年的发展,餐馆所在商圈渐成规模,人流量持续增加,周围商铺的房租也水涨船高。
2023年9月,万某提出涨租金。因涨幅较高,吴某考虑后决定退租。双方约定2023年10月15日退房。退房当日,万某发现屋内电线耷拉着,吊顶石膏裸露,木柜、隔挡上尽是破洞,地暖管污水从地砖上的洞眼喷涌而出……万某要求吴某到场解释,但其未出现,且一直拒接电话。
为此,万某诉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要求吴某赔偿垃圾清理费、房屋设施修复费、延误出租期间的租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
经办法官了解到,吴某在决定搬离后,想到当初他斥资不菲装修的店面如今却要让其他人用,越想越不甘心,遂在交房前几日带着几个朋友,用电钻等工具破坏了店面中无法拆卸的吊顶、地砖、柜子、马桶、水池等,留下满房建筑垃圾。
法院认为,吴某经万某同意后装修此商铺,双方解除合同时应约定处理方式,没有约定的,按照是否形成附合来确定装修物的权属及费用承担责任。吴某擅自破坏性拆除地砖、吊顶等已形成附合的装修物,且损坏了房屋电路、地暖管道,给万某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法官结合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向吴某释法,促使二人达成和解,吴某当庭支付15000元赔偿金。
法官说法
经办法官表示,装修物分为已形成附合和未形成附合两种情况,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修物,如空调、热水器、可拆卸的灯具、家具等,其所有权属于承租人,原则上可以由承租人拆除取回。对于已形成附合的装修物,如地砖、吊顶等,由于其与房屋结构紧密结合,不宜分离或分离成本过高,一般不允许承租人拆除。
法官提醒,租房过程中,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房屋,妥善维护房屋设施,如需装修要取得出租人同意,退租时应合理拆除装修物,不得对房屋设施造成损坏,对无法拆除的装修物应与出租人友好协商,向出租人交还完好状态的房屋。
(责任编辑:申洋)
(来源:中国普法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