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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应如何申请?
来源:长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07-12 16:17 浏览量:

一、根据《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闽卫家庭〔2014〕68号),从2014年起,我市与全省其他地区一起,开始实施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扶工作,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元,低保家庭每人每年2400元。该奖励扶助对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一方或双方为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 、一方或双方曾经生育子女或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3 、现存一个子女或农村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且年满60周岁(我区提前为女50男55周岁)。此后,省里又下发了《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将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的通知》(闽卫家庭〔2015〕48号)和《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几类人员能否纳入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事项的批复》(闽卫家庭〔2017〕103号),将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辞职、退职、开除等人员纳入奖扶范围,但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正式退休人员未纳入奖扶范围。

二、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本人达到年龄的前一年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或《福建省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连同夫妻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现存子女身份证及《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乡镇街道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的原件、复印件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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