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目前我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条件是什么?

  我区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家庭成员必须且仅包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一人家庭年收入7.8万元以下(含),二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6万元以下(含)。 

  符合上述家庭年收入条件的以下几类人员: 

  1、在我区工作、生活,具有我区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时间已满3年,或申请人属于在我区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由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分散供养家庭的村民;在我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不含规划区外的自建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 

  2、在我区城区规划区务工(即务工单位注册地为我区城区规划区)且本次申请之日前连续12个月在我区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及灵活就业性质的社会养老保险,补缴部分不计入时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成员在我区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无自有住房(不含规划区外的自建住房)。 

  3、属于在我区范围内的省、福州市、长乐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转正在编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录(聘)用的正式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家庭成员在我区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无自有住房(不含规划区外的自建住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之日前5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不动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2、申请家庭成员在我区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房改房、集资房、购买财政公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或已拆迁安置的。 

  3、家庭自有车辆购车款达25万元以上(含)或购置车型排量达2.4L以上(含)的。 

所属单位:长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所属分类:住房保障 时间:2024-09-02 11:05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