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区

特困人员线下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程序有哪些?

(1)申请: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委员会应当主动帮助申请。

(2)受理: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齐备的,予以受理;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对材料内容明显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符合理由。

(3)信息核对。受理之日,即将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相关数据录入省级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发起信息核对。

(4)调查核实。乡镇(街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和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过程中也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社区)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街道)开展调查核实。

(5)组织公示。乡镇(街道)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未成年人不公示,下同)。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重新公示和报送。

(6)审核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全面审核申请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和初审意见,结合信息核对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意见。确认同意的,应当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不予确认同意的,审核确认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7)享受待遇。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以上审核确认时间共计30至45个工作日。

所属单位:长乐区民政局 所属分类:社会救助 时间:2024-09-02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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