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核查中,发现申请人存有证券信息如何处理?
《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财产净收入应当计入家庭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因证券公司推销而开设证券账户,如没有发生交易,不能作为限制性条件。
申请人困难发生前,发生交易,账户余额计入家庭财产净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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