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根据《福州市民政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保障工作的通知》(榕民〔2020〕1号)及《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民童〔2021〕31号)文件精神,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及义务,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情况的,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根据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公布的大病、地方病病种确定。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指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被依法押送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强制隔离戒毒:指被司法或公安部门强制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死亡: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如符合以上情况的,可到儿童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申请材料:1.父母及儿童户口本的主页副页复印件;2.父母身份证、残疾证/疾病证明/死亡证明/失联证明等;3.如果监护人非父母,需提供现在监护人的户口和身份证;4.儿童两寸照片;5.监护人或儿童本人户名的农商银行卡;6.《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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