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办理离婚,但是结婚证丢失该怎么补办?
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携带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双方要对子女、财产和债务安排等达成一致意见)、单人免冠两寸彩照各两张,共同到有管辖权(一方户口所在)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双方《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当事人自收到回执单起三十日内为“离婚冷静期”,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单人免冠两寸彩照各两张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将撤回离婚申请。
当事人一方结婚证丢失的,只需丢失的当事人在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时作一份《结婚证遗失声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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